长沙某房产公司将办公用房当门面卖多赚125万

http://www.hxonl.com 07-12-18 08:19:36 长沙晚报 繁体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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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同约定交易房屋为门面,可是交房后该房屋却成了价格要便宜得多的办公用房。市民徐先生以合同欺诈为由将长沙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,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款125万余元,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。不过,该房地产公司称“办公”成“门面”仅是文字错误,故在一审后提起上诉。此案定于今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。

  此案的争议房产位于蔡锷南路。2003年5月,徐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以4949元/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二楼的商品房,总价381.8万元。合同约定该房用途为门面。随后,徐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。

  “后来我才知道,该房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用途是办公用房,不是门面。”徐先生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按办公用房3000元/平方米计算,判令房产商退还自己购房款142万余元。

  经法院委托的机构评估,该房屋建筑面积771平方米,在购买时的市场价为3323元/平方米,总价256万元。

 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购房合同第三条约定所购房屋的用途为“门面”,即“铺面”,而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规划许可和设计的用途为办公。众所周知,“办公”与“门面”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用途,市场价格也存在明显差异。开发商在明知出售的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情况下,签订合同时将用途约定为门面,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徐先生1626元/平方米,总计应退还125.44万元。

  开发商对此不服,遂提出上诉。其理由是: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已进入整体验收期间,这说明徐先生当时对所购房屋的状况十分清楚,一楼为门面,每平方米最低价格是18000元;徐先生所购二楼的房屋是通过两台升降电梯进出的,因而不可能是门面。虽说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,将房屋的办公用途写成了门面用途,但这只是文字上的错误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不具备进行欺诈的客观条件,不具备欺诈成功的可能。

责任编辑:吕晋
作    者:李广军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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