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今天你被不良短信“骚扰”了吗? 监管应找运营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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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短信骚扰”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、人格权及财产权 记者:大量扑面而来的短信广告令手机用户不胜其烦,成为社会公害。请问“短信骚扰”侵犯了公众的哪些合法权益? 高富平:手机是用户通信工具,也属于私人“领地”。未经请求发送广告信息,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。一方面占用用户手机空间,另一方面也为用户带来不必要的烦恼。 陈绚:对手机广告,不能一概说“不”。首先,我们要区分清楚,在大量的用手机接收的短信息中,不都是广告。有的是一些提醒市民的公共信息,这些信息我们不妨将之称为公益广告,如中国移动以10086发布的各种提醒用户及公众的公共性信息;另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广告,如安装天线、销售机票等,这些广告信息应该被视为是不道德的,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来规范这些信息的发布;还有一类就是带有诈骗内容的信息,不属于广告,是违法犯罪行为,例如,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等。 时建中:不良短信因其内容不同、后果不同,接收者所受到的损害也不同,有时隐私权、人格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,上当受骗的手机用户的财产权也有可能受到损害。事实上,有些不良短信甚至具有社会危害性,比如海南香蕉感染SARS病毒的短信谣言。 大量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,应当成为监管重点 记者:近年来,“垃圾短信”呈泛滥之势。有关部门整治一段时间后,又卷土重来,且花样不断翻新,令百姓防不胜防。短信广告监管的重点、难点在哪里? 时建中:手机短信的重要特征之一,就是阅读的强制性。目前,手机用户免受不良短信骚扰几乎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。大量的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,这应当是监管的重点。 高富平:短信广告监管的难点在于,短信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、技术性,且操作简单,成本低廉,人人可以使用,即使有有效措施,也难以彻底根除。 陈绚:除了技术方面,电信运营商无法利用现有的文字识别技术对非法手机信息屏蔽,导致大量违法短信广告大行其道外,我想还有一个难点没解决,那就是执法问题。有些领域的监管不是无法可依,而是执法不严。比如手机商业广告,如果有违法情况,可以依据广告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 记者: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,手机用户可以借助传统的法律机制寻求救济。但对于群发的短信,却感到“冤无头,债无主”。难道现有的技术手段对不良短信真的就无能为力了吗? 时建中: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,如果我国能够借鉴韩国、日本、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手机实名制,则可能更为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。但对于群发的短信,由于发送方采取的多种技术手段,接受方有时连举证责任都无法完成,传统的法律机制显得十分无奈,更多地需要监管规则和监管技术的更新。 记者:但手机实名制在我国一直是“千呼万唤不出来”,国外有无成熟的监管机制可资借鉴? 时建中:手机实名制固然可以有效限制和监管不良短信,但我们不妨同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监管机制。根据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“不要传我垃圾邮件”注册服务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,美国FCC(联邦通讯委员会)对不良短信的监管不是借助手机实名制,而是要求用户注册拒收垃圾短信。 责任编辑:吕晋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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